青岛养老院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规范
来源:青岛养老院 作者:青岛养老院 时间:2018-08-16
随着我国探索长期护理险制度,为老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医护服务,民政部门陆续出台老年人相关政策,并积极展开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青岛市出台此项老年人自理能力标准文件针对评估工作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提供给大家参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开展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的组织方式、评估内容、方法以及自理能力等级划分标准和评估结果的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公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评估原则
强制性。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均需进行自理能力评估,作为提供服务或变更护理等级的依据。
独立性。评估员独立遵照规范规定的评估参数和事项进行评判,以事实为依据,不受他人或非相关因素的影响,给出单项结论时不应相互作为参考因素。
保密性。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评估员对评估中接触到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评估的类别和内容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本规范将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分为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核评估。
首次评估是对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老年人进行的第一次评估,首次评估主要判断老年人是否符合入住条件及其自理能力等级。
持续评估是继首次评估之后进行的再评估。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首次评估后,身体若无特殊变化,每6个月应定期评估一次。
首次评估后,老年人健康状况出现明显变化,对首次评估结果有明显影响的,应对其进行再评估。
复核评估是因对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有异议,依据相关方的申请,由机构组织的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论进行评判分析的服务过程。复核评估为最终评估。
复核评估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复核评估应当在评估结束之日起3日内提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但未在限期内提出复核评估申请的,原评估结果生效。
复核评估应当由另外的评估员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收集基本信息、评估自理能力。
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四个部分:即日常生活评估、精神状态评估、感知觉与沟通评估、社会参与评估。
评估指标
评估对象基本信息
本规范收集评估对象以下个人基本信息:
了解评估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证件号码、曾从事职业、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户口类别、收入来源、住址、主要家庭成员及联系方式等。
收集评估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调查了解评估对象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自理能力评估指标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共设4个一级指标,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一级指标下设22个二级指标(见表1)。
日常生活活动包括10个二级指标,精神状态包括3个二级指标,感知觉与沟通包括4个二级指标,社会参与包括5个二级指标。
日常生活活动
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大便控制、小便控制、如厕、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
精神状态
认知功能、攻击行为、抑郁症状
感知觉与沟通
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
社会参与
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时间/空间定向、人物定向、社会交往能力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认真收集并处理老年人对评估提出的异议,针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